公司职工离职补偿管理规定 |
刘玉龙 2011-01-19 | |
公司职工离职补偿管理规定 第一、相关依据: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1.2、劳务合同制员工离职按照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具体手续按照本规定办理。 1.3、非全日制员工离职按照签订的非全日制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具体手续按照本规定办理。 1.4、本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经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公司已将本制度告知职工。 第二、劳动合同制员工离职种类: 1、员工申请辞职,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平时工作成绩优良者,应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或公司经理加以疏导挽留。 2、合同期满离职,即终止劳动合同。 3、退休离职。 4、解雇离职,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5、其他原因离职。 第三、员工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情形、其中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1、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3.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3.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公司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其中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1、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合同时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合同时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合同时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合同时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六、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其中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七、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八、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办理: 2、工作移交:原有岗位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文件、计算机程序、技术资料、员工手册、考勤卡)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部门主管,并应将已办而未结的事项交待清楚。 3、事务移交:原领的工作服、原领的工具文具移交部门主管。 4、移交工作应在一周内办妥,部门主管和离职员工签署移交清册、离职单。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的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部门主管自行接收;离职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5、离职嘱咐:掌握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公司经理应与离职人员作最后离职嘱咐谈话,嘱咐离职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协议》,向离职人员重申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离职嘱咐的内容必须做好书面记录,谈话结束请离职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认可,由公司保存备案。 6、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7、离职手续办妥后,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8、公司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以下情形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0.1、连续旷工2日或全年累计超过5日者; 10.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10.3、工作疏忽、耽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10.4、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10.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者; 10.6、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10.7、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8、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0.9、违背国家法律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情节严重者; 10.10、办事不力,公司认为不能胜任该岗位,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0.11、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0.12、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公司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0.13、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
< 上一页 | 下一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