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某房产纠纷案的基本事实陈某与妻王某解放前在市郊陈村建有二层房产一处,供全家居住,育由子女6人,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于1970年去世,房产在陈村村委保管档案中登记在陈某女儿陈女名下,由陈女陪伴母亲王某居住,陈某的其他5个子女——包括陈某长子陈男均已转干到市内就业。母亲王某于1980年去世,房产由陈女自行居住管理。 1987年农村房屋初始产权登记时,陈男早已成为城市职工并居住在市区内,但陈男在陈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申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陈村村委在陈男的颁证申请书加该了印鉴,房产所有权证办在了陈男的名下,1991年农村房屋初始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又依据房产所有权证将房产提第使用权证办在陈男名下。但房产仍由陈女居住管理。 1998年,陈男去世,留有子女5人。 2004年陈村拆迁摸底调查时,陈女发现由其居住的房产证照均在陈男名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与陈男或其继承人签订。此时,该房产拆迁可安置两套楼房,价值约200万元。 二、陈某房产纠纷案的争议焦点 1、陈女认为,父亲陈某去世后,兄弟姊妹与母亲王某曾口头商定,陈女在陈村照顾父母,该房产由陈女享有。兄弟姊妹均在城市居住,不再享有该房产权利。陈女主张该房产由其享有,拆迁安置的楼房,由陈女享有一套,另一套变卖后又其余兄弟姊妹分配。该主张无书面证明,陈女的2位姐妹认可,并承诺不要任何分配份额;陈男及另外2位兄弟姊妹已去世,陈男的子女5人及另外2位兄弟姊妹的子女不认可。 2、陈男的子女主张,该房产由其父亲陈男享有,应由其子女继承。 三、陈女的委托要求 陈女将上述基本事实及争议焦点向律师进行陈述,请求律师代理,达到以下目的:由陈女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由其享有1套楼房,另1套楼房分配。具体怎么办,陈女不懂,由律师决定。 四、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进行的处理步骤 1、律师代理向房屋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陈男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登记机关认为:房屋初始登记时,其颁证行为是依据陈村村委在陈男申请书上加盖的印鉴,该加该印鉴行为证明陈村村委证明该房产属陈男所有,其颁证程序合法,维持其颁证行为。 2、律师代理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陈男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 市政府认为:1987年房屋初始登记时,该房产房屋所有证登记在陈男名下,1991年初始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陈男名下是正确的。 3、律师代理陈女及同意其主张的2位姐妹,起诉陈男的子女5人及另外2位兄弟姊妹的子女,要求遗产分割。 陈男的子女认为房屋属其父亲所有,是其父亲的遗产,法院无法判决,动员撤诉。 4、律师代理对市政府的答复向省政府提出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答复,重新作答。 省政府认为,因已在法院提起遗产分割诉讼,本行政复议案中止审理。 五、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进行的处理步骤 经重新讨论,律师理顺出以下焦点问题:房屋管理机关颁证是依据陈村村委加该的印鉴;陈村村委所保管档案中该房产登记在陈女名下。对陈村村委加该印鉴的行为进行分析:陈村村委加该印鉴的行为无依据,应构成侵权;如侵权成立,要么追回房产,要么陈村村委赔偿;如侵权不成立,则陈村村委加该印鉴的行为,只能解释为陈男的申请和获得房屋所有证的行为是代表全体兄弟姊妹的代表行为。 根据上述理解,进行已步骤: 1、律师代理陈女起诉陈村村委,请求法院确认陈村村委侵权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是陈某与王某的遗产,在陈村村委保管档案中登记在陈女名下,未经遗产继承程序,陈女不享有所有权;陈村村委加该印鉴,致使该房产初始登记在陈男名下,也未经遗产继承程序,陈男也不享有所有权;陈女与陈男均是代表全体兄弟姊妹进行的登记;陈村村委的加该印鉴行为虽不妥,但不构成侵权。 2、根据上述判决,陈女为原告,起诉其他兄弟姊妹及已去世者的子女等转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法院认为,依据前述判决,陈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是代表全体兄弟姊妹的代表行为。该房屋仍应视为陈某与王某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且因一直由陈女居住管理,该房产所有权由陈女享有,陈女对其他继承人、转继承人折价补偿。 六、诉讼筹划的提出 陈某与王某的根据上述案件可见,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只能陈述纠纷争议的事实与目的;对处理方法,因委托人不是专业人士,一般不可能提出妥当的处理方案。 这就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在掌握纠纷争议的事实与委托人的要求后,将其作为一个项目,综合考虑,进行筹划,分析委托人目的的合理性,并进行建议修改;针对合理目的提出并分析对比不同的解决方案,确定可行方案后予以实施。这就是诉讼筹划。 诉讼筹划的内容应包括:对委托人目的进行分析,对合理目的进行筹划;对委托人纠纷事实相关证据取得的筹划;对诉讼方案与步骤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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